消債條例規定用來處理消費者之債務清理事項,有二種程序可供消費者選用。一為「更生程序」,一為「清算程序」。
債務人如果對銀行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,如欠卡債、信用借款、房貸等,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債務協商(稱之為前置協商),如果債務協商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消債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,如果債務協商不成,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當然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,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,就可以不用經過債務協商程序,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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